【歷史點滴】 兩岸奧運的會籍之爭
文/許峰源一八九四年六月,古柏丁男爵在法國巴黎創立國際奧林匹克國際奧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國際奧會依據希臘奧林匹亞運動會的精神,制定國際奧會憲章。一八九六年,第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在希臘雅典舉行,成為全球每四年舉辦一次奧運的濫觴。
依規定,各國若要取得參加奧運的入場券,尚須依據該憲章之規定,成立國家奧會,並獲得國際奧會的承認。
一九二二年四月,「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在北京成立,隨即以中華民國國家奧會(中國奧會)的名義獲得國際奧會的許可,代表中國參與奧運賽事。
一九四九年底,中華民國深陷國共戰爭泥沼,國民政府撤退到台灣。同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在北京成立,兩岸形成分治狀態。翌年,中共成立「全國業餘運動總會」,主動爭取參與奧運活動。
一九五二年,第十五屆奧運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當時,芬蘭已和中共建交,在蘇聯策動下邀請中共與會,排拒中華民國參加而衍生波折。後經國際奧會授權奧運籌備會討論,通過「兩個中國奧會」的提案,亦即兩岸均可派員參加奧運競賽。
最終中華民國未派員出席,中共僅派一名游泳選手赴會,象徵式參與賽事。
一九五四年,國際奧會在希臘雅典召開第四十九屆年會,通過中共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會)為國家奧會,開啟「台北的中國奧會」與「北京的中國奧會」的會籍爭奪戰。
一九五六年,第十六屆奧運在澳洲墨爾本舉行各項賽事,中共因中華民國派員參加而退出比賽。一九五八年,中共再以政治為由,反對國際奧會承認「台北的中國奧會」,指責美國企圖在奧運會製造「兩個中國」,宣布退出以示抗議。
一九五九年,國際奧會在德國慕尼黑舉行年會,東歐集團委員認為「台北的中國奧會」,以中國為名與事實大相逕庭,非但無法掌握中國大陸體育賽事,更不能代表六億六千萬中國人,提議從國家奧會名單中剔除,經投票後通過。
換之言,一九二二年起代表中國奧會資格的「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自此走入歷史。然而,國際奧會憲章未有會員國退會的規範,國際奧會認為不可因此抹煞一國追求體育競賽之意志,決議中華民國可再以其他名稱申請加入。
隔年(一九六○),義大利羅馬奧運開辦前,國際奧會通過中華民國申請案,重新以「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奧會)的名義重返國際競技場,但依規定代表團必須冠上「台灣」,與會選手在開幕式、閉幕式必須手持「台灣」名牌繞場,若拒絕掛上「台灣」字樣就必須退賽。當時,政府堅持以「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活動,認為以「台灣」之名不僅被嚴重矮化,甚至間接證明僅存台灣彈丸地之事實,必須「正名」。
羅馬奧運結束後,決定下一屆奧運將於一九六四年在日本東京舉辦。
中華民國力爭主辦國支持,號召其他國家給予一臂之力,希望能夠一舉「正名」。儘管付諸努力,始終缺臨門一腳。中華民國記取失敗經驗,檢討策略再接再厲,終於在一九六八年墨西哥奧運前夕,經國際奧會召開第六十八屆大會討論後通過「正名」案,再次行使「中華民國」名號參與奧運。
一九七一年,隨著中共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退出後國際聲勢一瀉千里。一九七三年,中共參加亞洲運動會(亞運),以「一個中國」代表權將中華民國排除在外,隨即而來的奧運猶有山雨欲來之勢。
一九七六年,第二十一屆奧運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中共和加拿大運作「一個中國」策略,阻止以「中華民國」名稱參與賽事,我國代表們被迫退賽,讓政治力介入國際體育運動事例再添一樁。儘管中華民國極力爭取與會,仍難突破障礙。
一九八○年,國際奧會屢經討論,決定中華民國若願意以「中華台北」名稱,即可恢復參與奧運活動。
中華民國為爭取國際活動空間,讓選手參加國際賽事,最終採用「中華台北」之名,以梅花、國徽與奧林匹克五環標誌為會旗,將國旗歌作為會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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