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退休金課稅方式 軍公教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課稅
統一退休金課稅方式 軍公教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薪資課稅財政部國稅局(1/10)日表示,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案,並追溯自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稅局指出,前述三讀條文係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意旨,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該職類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自施行日起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渠等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於計算一百十年應課稅薪資收入,應依前述條文規定重行計算,其屬退撫基金費用,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另應課稅薪資收入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原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部分,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得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一百十一年五月辦理一百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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