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證人」? 「保證人應負擔之債務範圍」為何?
(一)依民法第 739 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制度的存在目的,是為了擴張債務人的信用,換言之,保證人即是在債務人還不出錢時,保證人需代替原債務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此契約係存在於債權人與保證人間。
(二)依民法第 740 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41 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白話來說,保證人應負擔之債務範圍,雖不會多過於原債務人之債務範圍,但須負擔原債務所產生之利息、違約金等其他衍生債務。
資料來源:盛惠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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